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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受理請求事件作業

訴願事件處理
作業流程 貳、受理請求事件作業
主辦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
流程說明(訴願法相關規定) 1、原處分機關接獲訴願書後,先將訴願書正本(加蓋機關收文章者)函送訴願管轄機關並副知訴願人。(訴願法§58)

2、自行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如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如訴願為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附具答辯書(含光碟片及「訴願案件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表」)及必要之關係文件,送達訴願管轄機關,答辯書(不含必要之關係文件)應抄送訴願人。(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6條第2項)

3、答辯書可至市府法制局網站下載。答辯書應就行政處分所適用之法令,逐項依序揭示,如引敘上級機關函釋應在法令之後並附影本以供參考。另就行政處分是否符合所引之法令依據詳加論述,並應就訴願所持各項訴願理由,分段逐點予以論駁。

4、原行政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函催後仍逾期不答辯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或認訴願為有理由而逕行撤銷原行政處分,責令另為處分,以加重責任。
單位 臺中市東區區公所
*市政分類 法律權益
張貼日 2018-06-29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2-24
  • 發布日期: 2018-06-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