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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都市發展局針對本市未立案宗教場所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輔導措施

(一) 貴場所申報規模如經檢視「同時符合以下四項規定」得免辦理申報,其餘應依規辦理申報。
1、 供宗教類使用場所,其建築物為地面上三層以下,並全部做為宗教用途者,得免辦理申報。
2、 供宗教類使用場所,位於建築物之地面層且樓地板面積未達1500平方公尺者免辦理申報,樓地板面積達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辦理申報。
3、 供宗教類使用場所,位於建築物二至十層,其供宗教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者免辦理申報,500平方公尺以上者始辦理申報。
4、 供宗教類使用場所,位於建築物十一層以上者,不論其總樓地板面積皆應辦理申報。
(二) 臺中市都市發展聯絡電話(洽詢第三季公安申報事宜),04-2228-9111 # 64378、64376、64343、64364、64308、64387。
(三) 相關參考網址: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49
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申報資訊-https://cloudbm.cpami.gov.tw/CPTL/cpt0301m.do#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系統便民服務網-https://mcgbm.taichung.gov.tw/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使管科便民查詢系統公安/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查詢-https://k06ud.taichung.gov.tw/BPSM/
(四) 建築法相關規定:
1、 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2、 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77條第3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並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 市府分類: 宗教禮俗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23
  • 發布日期: 2024-04-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