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說明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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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項目 |
申請臺中市災害救助金 |
業務單位 | 社會課 |
標準作業 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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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
1、於臺中市遭受災害之本國國民。 |
災害種類 | 水災、雹災、旱災、風災(含颱風及龍捲風)、震災(含海嘯及土壤液化等)、水災或爆炸災害等。 |
補助標準 |
1、 死亡救助:(1)因災害致死者(2)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死亡者(3)因災害而失蹤,經法院依災害防救法第47條之1第一項規定,為確定其死亡而裁定確定者。 |
補助金額 |
1、 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
應備文件 |
申請災害救助者,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檢附申請人身分證及戶籍資料,並依申請項目檢附下列文件,向災害發生地區公所提出: |
法令依據 |
臺中市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1060613修正 |
使用表格 |
臺中市ˍ區ˍ里災害救助申請表。 |
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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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106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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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災害救助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8-13
- 發布日期: 2015-09-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