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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住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設置防墜設施」一案

一、 為提升公寓大廈兒童及老人居住環境安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8條第2項業於102年5月8日總統公布施行,修正為:「公寓大廈有12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後於105年1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0111號令修正公布本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將65歲以上老人之住戶納入防墜設施設置適用對象。
二、 另為使民眾安裝兒童防墜設施時有所依循,內政部前以102年7月4日台內營字第1020806442號令訂頒「公寓大廈防墜設施設置原則」,並以同日台內營字第10208064422號書函請轉知所屬,家中有12歲以下兒童或65歲以上老人之住戶,設置之防墜設施如符合上開規定,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自不能任意加以禁止。又已於100年11月23日修正發布公寓大廈規約範本,引導公寓大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正規約,先予敘明。
三、 綜上,為減少各公寓大廈設置防墜設施之爭議與強化防墜設施對於居家環境安全之重要性,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及會員,應以兒童及老人安全為首要考量,全面檢視各社區之規約,將設置防墜設施之規定納入規約,避免兒童及老人墜樓事故發生。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10
  • 發布日期: 2022-08-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