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說明(訴願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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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由訴願管轄機關將訴願書影本或副本函送原行政處分機關依訴願法58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辦理。(訴願法§59)
2、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通知訴願人20日內補正。(訴願法§62)
3、調查證據、檢驗文書、物件或囑託鑑定,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及相關單位人員至現場會勘,俾憑審議決定訴願有無理由。 (訴願法§67、69、74)
4、承辦人員擬具處理意見連同卷證,送請訴願會委員進行預審,委員核提審查意見,供審議之準備。
5、主任委員指定期日開會審議,審議時得通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他機關派員到場列席說明,原處分機關應指派熟悉案情之人員參加。並依申請或職權通知訴願人到場陳述意見或同時通知訴願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進行言詞辯論。 (訴願法§63、65)
6、承辦人員應按訴願會決議,製作決定書判行後,於訴願決定後15日內訴達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決定書應教示得於送達後2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訴願法§89、90)
7、原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訴願法§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