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賢與能
你有福 我受益
選舉 不買票 不賣票 要檢舉 檢舉專線 0800-024-099撥通後再按4
我們為什麼要反賄選?
賄選是黑金政治之根源。
民主政治,給人民自己做頭家的機會,我們更要好好捍衛這個權利!
選出真正想做事的人,有道德操守、有能力的人來為人民效力。
可怕的黑金政治始於骯髒的賄賂選舉,放任賄選的橫行,猶如「飼老鼠咬布袋」,人民一定要站起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投票行賄罪)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