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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須注意那些事項?

依據臺中市東區區公所檔案應用作業要點第 12 條規定,申 請人閱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 檔案之物品。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五)以攝影或照相器材進行檔案複製。

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各業務主管單位得停止其閱覽檔案, 並紀錄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3-09
  • 發布日期: 2019-03-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