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中市東區區公所檔案應用作業要點第 12 條規定,申 請人閱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 檔案之物品。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五)以攝影或照相器材進行檔案複製。
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各業務主管單位得停止其閱覽檔案, 並紀錄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依據臺中市東區區公所檔案應用作業要點第 12 條規定,申 請人閱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 檔案之物品。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五)以攝影或照相器材進行檔案複製。
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各業務主管單位得停止其閱覽檔案, 並紀錄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