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區居住者,由該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2.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區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3.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