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項申請應填寫一份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書,並需檢附下列附件:
1、最近一個月土地登記簿謄本
2、地籍圖謄本
3、土地分區使用證明等
4、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
5、共有土地申請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且該筆土地有部分共有人違規使用者,應附「全部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書」,如無法辦理「全部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書」者,應附「違規共有人之切結書(附地籍圖標明其分管位置且違規面積不得超過該共有人之持分面積)」
6、其他相關書件(如有農舍使用執照、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許可函)
7、每一案以一申請人證明書核發一份為原則(並請附最新現場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