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兵役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體位區分為「常備役體位」、「替代役體位」、「免役體位」。並依下列規定服役:
常備役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現役;其超額者,得申請服替代役。
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
免役體位:為不合格者,免役。
二、至於六十九年次(含)以前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如經判定為替代役體位者, 依規定不須徵服替代役,僅須徵訓補充兵役(訓練12天)。
參閱兵役法17及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補充兵役辦法13
一、依兵役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體位區分為「常備役體位」、「替代役體位」、「免役體位」。並依下列規定服役:
常備役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現役;其超額者,得申請服替代役。
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
免役體位:為不合格者,免役。
二、至於六十九年次(含)以前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如經判定為替代役體位者, 依規定不須徵服替代役,僅須徵訓補充兵役(訓練12天)。
參閱兵役法17及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補充兵役辦法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