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兵役法第33條規定,體位區分為「常備役體位」、「替代役體位」、「免役體位」。並依下列規定服役:
常備役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現役;其超額者,得申請服替代役。
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
免役體位:為不合格者,免役。
二、依「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補充兵役辦法」第13條規定:
1.經判定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補充兵役:
(一)民國70年次以後出生經判定替代役乙等體位。
(二)民國83年次以後至93年次以前出生。
前項人員經判定體位後,由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服補充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