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 兵役業務 > 替代役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凡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戶籍資料、身心障礙手冊等相關資料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替代役。以在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為原則。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 四 )役男父、母或配偶患有重大傷病,或家屬二人以上患有輕度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 五 )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

 上述役男家屬範圍及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十一條至十四條規定為準。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6-18
  • 發布日期: 2019-06-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