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戶籍資料、身心障礙手冊等相關資料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替代役。以在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為原則。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 四 )役男父、母或配偶患有重大傷病,或家屬二人以上患有輕度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 五 )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
上述役男家屬範圍及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十一條至十四條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