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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何種情況下可請公假 ?

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二條之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提出有關證件者,得核給公假:

一、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或舉辦之各種考試。

二、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政治上投票。

三、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四、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

五、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或活動。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6-18
  • 發布日期: 2019-06-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