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規定,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二、低收入戶申請資格及其條件,茲說明如下:
(一)最低生活費:臺中市政府公告106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新臺幣13,084元。
(二)動產部分:含有價證券股票、基金、投資等及存款本息全家人口平均每年每人不超過新臺幣7萬5,000元。
(三)不動產部分:全家戶內總計不超過新臺幣352萬元。
三、中低收入戶申請資格及其條件,茲說明如下:
(一)最低生活費:臺中市政府公告106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為新臺幣19,626元。
(二)動產部分:含有價證券股票、基金、投資等及存款本息全家人口平均每年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1萬2,500元。
(三)不動產部分:全家戶內總計不超過新臺幣528萬元。
四、同一戶籍之申請人應選定一人為代表人,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申請表。
(二)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新式戶口名簿。
(三)申請人及申請列冊人口之郵局及其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最近一年內頁影本。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