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須年滿65歲,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檢具全戶戶籍謄本(三個月內)(含所有兒子全戶戶籍謄本,若女兒已出嫁者檢附個人謄本,如有死亡者附除戶謄本)、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高中職以上者)、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其他證明如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公立醫院或財團法人醫院證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