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修正本所性騷擾事件發生法源依據,並自113年7月10日生效。
二、 為確實掌握申訴管道情形,若嗣後各機關之專責受理人員或申訴專用管道異動時,請各機關於二日內更新調查表並自行以電子郵件寄至本處承辦人信箱。
三、 另請各機關於接獲申訴事件後應立即填寫「受理性騷擾及職場霸凌申訴事件通報單」(如附件2),非一級機關及區公所者並應通報其上級機關,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於接獲申訴事件24小時內將核章後通報單電子檔及掃描檔以電子郵件寄至本處承辦人信箱,並同時以電話通知承辦人。
四、 本處性騷擾承辦人林小姐,電子信箱:kuanlin@taichung.gov.tw,分機:17306。
本處職場霸凌承辦人莊小姐,電子信箱:tax100674@taichung.gov.tw,分機:17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