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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政治獻金法規定

有關本(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訂於本年11月28日舉行投票,預料政治獻金捐贈及收受情形將日益熱絡。又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擬參選人,從本年4月25日起已可收受政治獻金;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擬參選人,則自本年8月20日起可收受政治獻金,收受截止日皆為本年11月27日

(一) 個人對同一位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不能超過10萬元;對不同候選人捐贈,合計不能超過30萬元。
(二) 營利事業對同一位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不能超過100萬元;對不同候選人捐贈,合計不能超過200萬元。
(三) 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不能捐贈政治獻金。
(四) 捐贈政治獻金前,應先至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確認候選人合法政治獻金專戶資訊,避免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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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9-15
  • 發布日期: 2026-09-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