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修正案係延長暫行條例之申請期限,業奉總統113年8月7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951號令公布,由2年延長為4年,請宗教團體,倘有不動產以自然人名義登記而尚未提出申請者,務必於115年6月9日前提出申請,以維護其權益。
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735號(如需條文內容,請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旨揭修正案係延長暫行條例之申請期限,業奉總統113年8月7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951號令公布,由2年延長為4年,請宗教團體,倘有不動產以自然人名義登記而尚未提出申請者,務必於115年6月9日前提出申請,以維護其權益。
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735號(如需條文內容,請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