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寺廟之新建及修建,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卅一日台(八八)內民字第八八五二三六號函釋毋須先經寺廟民政主管機關之同意,得檢具有關文件逕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 (錄自內政部九十年三月一日台內民字第九○六八四四九號「寺廟解釋函令檢討情形彙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