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本區列冊低收入戶者:
1、住屋租賃者(不含自有、借住、配住及居住於三等親以內親屬之房舍)。
2、設籍本市及租賃契約須達三個月以上。
3、未接受政府機關辦理之優惠住宅貸款(包括承購公有眷舍房地、辦理公教住宅貸款、勞工建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國民住宅貸款及內政部輔助人民自購與自建住宅貸款等)或同性質之補助者。同一家庭(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如分居兩戶(或兩戶以上)者,以補助一戶為限。
4、未獲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或住院未達三個月以上者。
須本區列冊低收入戶者:
1、住屋租賃者(不含自有、借住、配住及居住於三等親以內親屬之房舍)。
2、設籍本市及租賃契約須達三個月以上。
3、未接受政府機關辦理之優惠住宅貸款(包括承購公有眷舍房地、辦理公教住宅貸款、勞工建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國民住宅貸款及內政部輔助人民自購與自建住宅貸款等)或同性質之補助者。同一家庭(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如分居兩戶(或兩戶以上)者,以補助一戶為限。
4、未獲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或住院未達三個月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