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借用請依照本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規定進行申辦,並準備公園借用申請書、公園借用切結書、借用公園位置圖與使用面積、活動計畫書及身份證明(法人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等),以函文方式或郵寄方式送至臺中市養護工程處。
依據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第35條規定:「申請使用人應書立切結書並繳納保證金、使用規費及水電費始得使用。申請使用者,為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管理維護該公園之單位,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主辦之活動,得免繳納保證金及使用規費。前項保證金、使用規費及水電費之收費標準,由建設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