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所列事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所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免除當次召集,受理公所依規定逕予核處,並將處理情形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合於得免除本次召集而未申請者,於應召報到後,除有新發生原因或確屬不堪行動者外,不得要求解除召集。
應演訓召集備役役男事故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GetFile.ashx?FileId=0000386166&lan=C
應勤務召集備役役男事故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GetFile.ashx?FileId=0000386167&la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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