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於召集期間為結婚登記,或預訂宴客日期於召集期間或解除召集後7日內。
(二)配偶妊娠之預產期於召集期間前後14日內。
(三)配偶於召集期間分娩、流產未滿14日或其預產期已過仍未分娩。
(四)養育出生1年以內之子女。
(五)於召集期間內,須照顧住院中之直系血親、配偶。
(六)直系血親、配偶、直系姻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死亡,自死亡日起至出殯日止,正值召集期間。
(一)於召集期間為結婚登記,或預訂宴客日期於召集期間或解除召集後7日內。
(二)配偶妊娠之預產期於召集期間前後14日內。
(三)配偶於召集期間分娩、流產未滿14日或其預產期已過仍未分娩。
(四)養育出生1年以內之子女。
(五)於召集期間內,須照顧住院中之直系血親、配偶。
(六)直系血親、配偶、直系姻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死亡,自死亡日起至出殯日止,正值召集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