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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10條第1項應演訓召集備役役男事故表之「家庭發生重大事故,須本人處理」是指哪些?

(一)於召集期間為結婚登記,或預訂宴客日期於召集期間或解除召集後7日內。

(二)配偶妊娠之預產期於召集期間前後14日內。

(三)配偶於召集期間分娩、流產未滿14日或其預產期已過仍未分娩。

(四)養育出生1年以內之子女。

(五)於召集期間內,須照顧住院中之直系血親、配偶。

(六)直系血親、配偶、直系姻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死亡,自死亡日起至出殯日止,正值召集期間。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2-06
  • 發布日期: 2026-02-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