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替代役實施條例59條規定,召集服勤期間,其相關權利、義務與服替代役期間相同。
(二) 演訓召集之內容:
1、召集期間服勤之範圍,應符合服勤單位之法定職掌事項,或服勤單位上級機關本法律授權所指定服勤單位執行之事項。
2、需用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災害防救需要,運用應召之備役役男支援協助災害防救及相關演習訓練事項。
3、訓練內容:認識轄區災害潛勢圖(土石流區、低窪區、地震斷層等)、避難逃生(火災、震災等)及CPR┼AED簡介、防救災基本課程與操作演練、非常事變時之服勤勤務認識與操練、役政法令宣導。
(三) 應予公假:應召備役役男,原任職單位或就讀學校應給予公假。
(四) 召集期間津貼及交通費:
1、薪俸津貼:一般替代役役男每日新臺幣(以下同)700元、一般替代役役男(管理幹部及分隊長)每日800元、一般替代役役男(區隊長)每日900元,
2、主管職務津貼:實際擔任主官(管)職務者每日發給100元。
3、主副食費津貼:依替代役役男主副食費發放標準表所定金額,按實施召集所在地區、單位及召集日數占當月日數比率發放。如果召訓機關提供部分餐食予應召備役役男者,主副食費津貼應扣除餐費後發給。
4、交通費:按應召備役役男戶籍地或工作地(檢附工作地證明文件)至召集地點(高鐵除外)實際里程票價核發。(以公民營客運、船舶、捷運及火車莒光號票價、外離島地區報到日無車、船時以飛機登記證存根報支)。
(五) 保險:應召備役役男比照現役役男參加團體意外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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