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東區公所藝文走廊管理使用要點 臺中市政府95年3月31日府民族字第0950060864 號函核定 一、臺中市東區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美化辦公環境、培養員工知性教育、提供民眾優質洽公環境與建立展場良好管理使用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臺中市東區區公所藝文走廊」(以下簡稱本藝廊)係指位於本所一樓大廳及區長室、秘書室外牆面,佔地約 30坪面積,可供展覽使用之藝廊場地。 三、本藝廊展出作品(如國畫、書法、油畫、水彩畫、膠彩畫、版畫、砂畫、攝影、綜合媒材等類作品),申請作品創作內容、媒材不拘,單件作品長、寬、高各不超過 1公尺(聯幅則不限長度),重量每平方公尺載重量在20公斤以內。 四、作品展示期間為本所上班時間,原則以一個月為期,若經本所同意,得視實際情況調整之。 五、申請展出者之申請資格為熱心推廣藝文活動人士,申請人須於申請展出日十天前先向本所秘書室填具 申請表 ,經本所審核同意後,以無償方式提供展示;展示結束後,再將其作品全數收回。 六、使用本藝廊辦理展覽,除上開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送展作品須為展出作品並依原展覽計畫執行,如有更動須 事先徵得本所同意。 (二)展品之裝框、包裝、運送、運輸、展覽期間的作品保險,由申請者負責,本所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三)場地佈置包含上下展人力及展示設計,均由參展者負責佈置。 (四)本所認為展出作品有違背國策及善良風俗等情事,本所得拒絕展出;若有侵權行為,由作者自行負責,本所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五)申請者若需自行印製文宣,其資料內容須事先與本所商議。 (六)參展者不得改變展覽場地之設施,若有損壞時,應負修繕之責任。 (七)現場不得陳列花籃或放置與展出無關之其他物品。 (八)不得有危及展覽空間及參觀民眾安全的展示,若有該項顧慮時,本所得結束該項展示。 (九)展出期間現場禁止任何標價或商業行為,否則立即停止展出,並永久取消展出資格,被取消展出者之一切損失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十)展覽結束時應於展覽結束後次日下展,展品必須於下展時立即運離本所,本所不負保管責任。 (十一)申請者如果無故不履行以上所載之規定,本所有權立即停止該項展出。 七、 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依本所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八、 本要點經本所主管會報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廢止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