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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東區里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機關法令規章
標題 臺中市東區里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內容

臺中市東區里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7 日公所民字第 1080007696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731日公所民字第1070003403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541日公所民字第1050005587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3526日公所民字第1030007891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01110日公所民字第1000016350號函訂定

 

一、臺中市東區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發揮活動中心使用功能,並提供各機關團體及個人從事正當休閒娛樂活動,特依據臺中市各區里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里活動中心為:

(一)公有市場附建撥用之里活動中心。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或本所編列預算興建之里活動中心。

(三)其他經市政府核定,由市政府、本所管理之里活動中心。

三、本區轄內之里活動中心由本所管理,里活動中心之管理維護費用(含水電費),由本所依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里活動中心由區公所管理,得視實際需要委託當地里辦公處代為管理。

(二)里活動中心各項財物、圖書及器材設備,應由區公所登記並列冊管理。

四、各機關、團體或個人使用活動中心者,均應向本所申請使用,但不得供作居住或營業之用;各聯合活動中心,基於聯合性質,為免爭議,不供作常年里守望相助隊隊部及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法人團體作為辦公室使用。

五、申請使用里活動中心,應向本所提出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後始得使用:

(一)機關團體應備公函,個人申請需持身分證,並繳納租用費及保證金。

(二)由民間社團舉辦之公益慈善、社會教育或藝文活動,且無營利之行為,經本所同意者,得免收取租用費,但仍應繳交保證金。

(三)社區發展協會舉辦社區民眾活動,除長駐性之社團或具有營利性質之活動者外,得申請免繳租用費,但仍應繳交保證金。

(四)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而舉辦之集會或活動,免繳租用費及保證金。

(五)長駐性之公益慈善團體辦理非營利性之事業,本所得視實際狀況酌減租用費。

(六)里辦公處舉辦集會及文康娛樂活動(非長期性使用)免繳租用費、保證金。

(七)本市長青學苑所屬課程,租用費以原訂收費百分之二十收取,但仍應繳交保證金。

前項第二款由民間社團所舉辦之活動,應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立案證書等資料,向本所提出申請,由本所初審並經同意後,由申請人檢附場地復原切結書向本所申請使用並繳交保證金。

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長期使用里活動中心者,應於同意後每三個月與本所簽訂使用契約,且考量使用之公平性,遇特殊情形或其他臨時租借經本所審核通知後,無條件同意暫停使用。

六、申請里活動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租用;已同意租用者,應停止使用: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活動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影響週邊鄰居安寧,經勸導不改善。

(四)活動以供作營業性牟利為目的。

(五)辦理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所轉讓他人使用。

(六)使用場地造成活動中心破壞情形嚴重。

(七)曾借用場地,不遵守管理規定,登記有案,未滿一年。

七、經同意使用里活動中心者,除經本所同意,不得就其固定設備擅自拆卸、搬動或攜出,使用完畢後應恢復原狀,如有損壞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八、申請使用里活動中心之單位或個人,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九、保證金於申請人使用後,經本所認定場地、設備及器材等無遭受損壞及其他違規情事後,無息退還;如有損壞、污漬或其他破壞行為,應即修復、清洗或復原,並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未修復、清洗或復原者,本所得逕行修復、清洗或復原,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不足並得追償之。

十、里活動中心租用收費基準如下:

(一)里活動中心租用費,依據臺中市各區里活動中心租用費基準表,且考量場地之大小、地理位置及使用之附屬設備,由本所就實際情形自訂里活動中心租用費基準表(如附表二)。

(二)申請使用里活動中心經同意後,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能使用時,申請使用者得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

(三)申請使用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原訂使用日期前,向本所辦理註銷或改期手續,逾期不予受理,所繳之租用費不予退還,但保證金仍無息發還。

十一、本所收取之里活動中心租用費百分之八十作為管理維護費及設備費,百分之二十應繳入市庫,其相關收入、支出以收支對列方式透列預算辦理。

十二、行政機關辦理各項會議、活動或其他臨時性用途等,長期性租用者經本所告知應無條件暫停使用。

十三、使用時間提早或逾時不得超過十五分鐘(含彩排、佈置,使用後復原)

十四、本區各活動中心,因公共安全之考量,不予租借婚喪喜慶,各式餐會等相關活動。

十五、里活動中心經依規申請准予使用後,均應填具使用登記簿(如附表三),並由本所派員加強管理。

十六、本使用管理要點報奉市政府備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市政分類 區里行政
張貼日 2012-10-30
單位 臺中市東區區公所
  • 市府分類: 區里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10-30
  • 發布日期: 2012-10-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