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東區區公所門禁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1 1月1 4日公所政字第1010017945號
一、臺中市東區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維護本所辦公大樓之公共安全及加強門禁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於一樓大門設值班台,並派駐人員,負責門禁安全、人 員接待及緊急情況處理,值班台由服務人員及值班人員組成, 值日人員輪值由人事室負責排班,服務人員由由秘書室負責 排班。
三、本所員工出入,應佩帶本所識別證;值班台人員對於未佩戴證件者,得要求出示證件辨識身分。
四、至本所開會或參加集會者應憑開會通知單或其他證明文件進入,未攜帶者應由召集會議單位確認後進入。召集會議單位 應事先將出席人員名冊副知值班台以利識別;若為重要會議,當日亦應派員至大門協助值班台引導出席人員進入。
五、門禁管制: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 1、本所一樓大門於上午7時30分開啟,下午17時30分關閉。 2、各側、後門於上午7時30分開啟,下午17時30分關閉。 3、地下室停車場入出口鐵捲門於上午7時30分開啟,下午17 時30分關閉,關閉後加班同仁開車外出一律開關出口鐵捲 門。
(二)例假日:除大門公務使用外,其餘一律關閉。
六、值班台人員不得擅自離開,除接電話外並應隨時監看監視器 畫面,注意可疑人、事、物,並與政風室保持聯繫。任何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值班人員應禁止其進入,並得視情況通 知政風室或秘書室派員支援處理:
(一)無身分證明文件。
(二)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或動物。
(三)廣告、招攬、推銷等商業行為。
(四)其他妨害本所進出、洽公或秩序之不當行為。
七、洽公、來賓及參觀訪問人員出入應由值班台詢問辦理業務, 由相關人員引導,必要時由業務單位派員,邀請單位並應事 先規劃參訪路線避免干擾公務。
八、會見區長之來賓,值班台應確實通報區長室,經核准後方可 引導進入。
九、本所服務台人員遇有陳情、請願案件,配合政風室或業務主 管單位辦理相關事項,並得視情況加強門禁管制;遇有其他 緊急事件時,應詢查其事由,並即通報業務相關單位及政風 室,請其派員協調處理。
十、值日人員,應於上班及下班前巡視本所各出入口、辦公室、 廁所及其他空間有無閒雜人等,並做好出入口管制、機關安 全維護事項,於上班前解除保全系統,開啟門窗,並打開冷 氣水塔等,並於離開前關鎖門窗水電燈光並啟動保全系統防 護服務,確認無誤後方得離開。
十一、辦公室鑰匙由秘書室集中管理,非辦公時間借用之員工應 予登記,以利管制。
十二、獎懲:
(一)凡於危安事故處理過程中表現優異,對安全維護工作確有助 益之單位,其主管及承辦人,酌予獎勵。
(二)應防範而未防範,致發生危安事故者,依情節輕重議處。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並陳奉核准後公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