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業務資訊 > 機關法令規章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臺中市東區區公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要點

機關法令規章
標題 臺中市東區區公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要點
內容

臺中市東區區公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要點

中華民國1011114日公所政字第1010017948

一、臺中市東區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管制本所 處理個人資料,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 料之合理利用,特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本所各項個人資料處理作業。

三、本要點所稱「個人資料」,係包括:姓名、生日、身 分證字號、婚姻、家庭、教育、職業、財務狀況等, 所有足以識別納稅義務人之資料。

四、使用個人資料辦理各項業務,請遵循下列規定:

(一)本所保管民眾個人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之相 關法律規定。

(二)本所各單位在提供民眾相關資料時,應依個專責法 規辦理,並需事先審核申請民眾身分無虞後,方可 交付,避免將個人資料外洩。

(三)本所提供外單位有關個人資料前,應具有法源依據、 遵循主管機關,或是契約規定,並於簽陳首長或依 分層負責表後授權各級主管核定核准後傳遞,為避 免造成資料外洩、遺失之風險,紙本需雙封套密封 雙掛號遞送,電子郵件應加密處理。

(四)檢察、調查、警察等單位調閱相關個人稅務資料, 應先知會政風單位,並簽奉首長核准後,方可提供。

(五)運用全國財產稅歸戶系統及戶役政系統,進行個人 資料查調作業時,如有因公務需要列印紙本或存取 電子檔案,應妥善保存或辦理銷毀事宜。

(六)為避免造成外洩、遺失之風險,各單位人員就存放 個人資料電子檔案、紙本之方式,應遵守本所資安 相關規定。

(七)針對含有個人資料之相關文件,若需丟棄、報廢, 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含有個人資料之紙本,使用碎紙機將其銷毀。

2、含有個人資料之公文,委外銷毀時,應派人隨車陪 同,並由政風室進行監辦作業,確認公文已經安全 銷毀,並拍照存證。

3、含有個人資料電子檔案之媒體,例如:光碟片可利 用將反光層抹除,或經由碎紙機銷毀;磁帶、磁片 或其他無法以軟體清除資料之硬體資訊資產,應進 行實體破壞,使其無法使用,以確保存放之個人資 料無外洩之風險,並拍照存證,再交政風室備查。

五、使用電腦、微縮影(光碟)機、影(複)印機、傳真 機、電話等設備,處理個人資料,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如下:

(一)各項設備應指定專人管理,並定期進行保管確認。

(二)影(複)印機及傳真機,應建立使用登記簿,確實 陳核管制,登記備查。

(三)儲存個人資料或程式之磁碟、磁帶、微縮影片 (捲)、光碟等媒體,應存放於具安全防護功能之 金屬箱櫃,裝置密鎖,並加標示機密等級。

(四)複製、封發、傳遞個人資料,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 料保護法及本所資安相關規定辦理。

六、政風室負責受理民眾、民間協會針對本所保管之個人 資料疑似外洩案件,並配合司法單位協助調查作業。 七、政風室應針對本所個人資料之保存、遞送,定期安排 人員進行檢查工作,並針對可能造成個人資料遺失、 外洩、不當使用之作業,要求受檢單位進行改善作業。

八、政風室應針對各單位使用之網路磁碟,檢查個人資料電子檔案分享情形,針對可能造成外洩之風險進行稽核作業。

九、凡使用或保管電腦、微縮影機、影(複)印機、傳真 機、電話之人員發現個人資料洩漏、遺失,或判斷可 能洩漏、遺失時,除逐級陳報外,應即知會政風室, 會同研擬適當補救措施,使洩密損害減至最低程度, 並個案分析洩密原因及管道,以防範再發生。

十、執行本要點績效卓著者,由政風室簽報獎勵;違反保密規定致洩密者,依情節輕重簽請處分。

*市政分類 政令政策
張貼日 2012-11-15
單位 臺中市東區區公所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31
  • 發布日期: 2012-11-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