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東區區公所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
一、臺中市東區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 件,防範各項突發事件發生,確保機關人員、設施安全,依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各單位對於所主管之業務發現陳情請願事件醞釀,應依情況發展,深入瞭解事件真相及訴求主題,先期疏導化解,疏處無效應速完成通報及處置措施。
三、主管單位接獲陳情請願預警資訊時,應速將具體案情通報區長並副知政風室;政風室接獲陳情請願預警資訊時,亦應迅 速通報主管單位及區長。
四、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主管機關應即派課長級以上主管接待處理,並得視陳情內容繁簡程度及現場狀況,引導陳情群眾派代表至機關內適當場所進行溝通,但應避免影響辦公。
五、陳情請願民眾如要求會見區長時,主管單位應盡力疏導,必 要時再轉陳民眾要求會見區長之意見。
六、主管單位處理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應避免與群眾發生衝 突;與陳情請願代表進行協調時,應本諸業務權責,詳細委婉說明、全力協調,期使民眾陳情請願能在平和、理性下獲 致圓滿結果。
七、主管單位於處理結束後,凡情節重大者應速將處理情形陳報 區長(格式如附表)副知政風室,並持續掌握後續發展,防 範再次醞發。
八、主管單位對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應視需要聯繫警察機關 警力支援,防範衝突事件之發生。
九、各相關人員如未能及時到場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件,致陳情 請願事態擴大,並影響機關安全者,視情節輕重提報本所考績委員會研議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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