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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東區區公所電梯設備安全管理注意要點

機關法令規章
標題 臺中市東區區公所電梯設備安全管理注意要點
內容

臺中市東區區公所電梯設備安全管理注意要點

一、為利電梯設備維持正常運作,並確保機關員工及洽公民眾搭乘電梯安全,落實定期保養維護精神,提高電梯使用效能,特制定本電梯安全管理注意要點。

二、本所電梯設備應由秘書室維護管理,並負責維修保養等事宜。

三、本所電梯設備平時之維護保養,須由廠商負責派專業技術 人員至機關設備裝設處所,進行每月定期保養維護,並將 檢查結果作成紀錄存查一式二份,並應簽章及填註其證照 號碼,由管理單位及專業廠商各執一份,以備主管機關或 檢查機關查考。

四、電梯設備檢查員、專業技術人員應親自執行職務,並據實 申報檢查、維護保養結果,不得為虛偽之記載。

五、本所電梯設備每月例行保養應包含檢查項目如下:

()機械室內各機器。

()乘廂周圍各機器。

()乘場周圍各機器。

()昇降路內各機器。

()坑底內各機器。

()各部照明與裝潢。

()其它。

六、本所電梯設備,每年應執行年度安全檢查,並完成年度安全申報。

七、本所電梯設備之緊急求救按鈕或警報器,應與本所管理人員連線,俾利遇有危安事件,可立即求助消弭危難。

八、遇有電梯故障情形,若維修廠商技術人員於2小時內未到場 處理,可扣減廠商應領之維護經費。因業務過失導致本機 關員工或洽公民眾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害時,廠商應負 民事賠償及刑事責任,不得異議。

九、本所遇有電梯設備遭破壞、攻擊或其他危安事件,應即通 報首長、秘書室及政風室,並通報警察單位協助後續案件 查察及其他安全協助事宜。

十、本要點未規定之處,依建築物電梯設備管理辦法辦理。

*市政分類 法律權益
張貼日 2014-11-03
單位 臺中市東區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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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30
  • 發布日期: 2014-11-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