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業奉總統112年2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181號令公布修正部分條文,第7條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通報義務之規定事項
依旨揭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或業務時,知有被害人,應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已訂有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通報義務之規定,如知有被害人(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者,請至衛生福利部建置之「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https://ecare.mohw.gov.tw/)通報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