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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服務項目
共 16筆資料,第 1/1頁, 筆
序號 | 申辦項目 | 應備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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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乘車補助 |
- 1、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最近2年內2吋半身彩色照片1張。 3、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身心障礙者檢附)。 |
2. |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
- 1、 申請人及受託人身分證及印章 2、 最近3個月內之全戶應計算人口之戶籍謄本(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16歲以下或就讀高中職以上日間學制之孫) 3、 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
3. | 市民醫療 |
- 1、 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2、 醫師診斷確有醫療必要並註明病情、處遇及出入院日期之證明、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費用明細收據正本。 3、 列冊低收入戶者,檢附低收入戶證明。 4、 列冊中低收入戶者,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 5、 受補助人已死亡者,得由其全體繼承人出具委任書,委任其中一人或他人代為申請或具領。 6、 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具領者,得由受委託人持委託書、身分證明文件代為申請,受委託人應以家屬為優先;安置於收容機構者,得由收容機構代為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得由里幹事或社會局社工員代為申請者,可免持委託書。 7、 具領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8、 非列冊低收、中低收入戶申請者,應檢附全戶所得及稅籍資料(得由區公所代為查調)。 9、 具領人收據。 |
4. | 臺中市老人傷病住院醫療及看護費用補助 |
- 1、 看護費用補助部分 (1) 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 列冊低收入戶證明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3) 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其醫囑部分應敘明申請人住院期間「須專人看護」、入出院時間及註明入住加護病房、隔離病房起訖日期。 (4) 醫院開具之臺中市老人傷病住院看護證明書。 (5) 申請人或具領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 具領人收據(金額及日期空白)。 (7) 僱請專職人員看護者,應檢附看護費用收據正本、切結書、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影本或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書 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非本國籍之看護,須附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影本)。 (8) 申請人由家人看護者,應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書文件(如戶籍謄本、身分證)、切結書,不需檢附看護費用收據。 (9) 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具領補助款者,應另檢附委託書委由代理人具領;代理具領人應以申請人之家屬為優先,里幹事、社工員或與本局簽約之老人福利機構等得代為具領。 (10)申請人未及提出申請即死亡者,由法定繼承人具領;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共同委任切結書,由受任人具領;如無法定繼承人且未委託具領者,不予發放,但與本局簽約之老人福利機構代為具領者,不在此限。 2、 醫療費用補助部分 (1) 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3) 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 (4)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5) 申請人或具領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 切結書。 (7) 具領人收據(金額及日期空白)。 |
5. |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喪葬補助 |
- (一) 死亡者須為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且於死亡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申請。 1.具親屬關係者: (1) 本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喪葬補助申請書。 (2) 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3) 檢附與亡者親等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 本區使用支票給付。 2.無親屬關係者: (1) 本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喪葬補助申請書。 (2) 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3) 喪葬費用收據正本(其買受人應註明死亡者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品名需註明死亡者姓名)。 (4) 三親等內遺屬之委託書。 (5) 身分證明文件。 (6) 本區使用支票給付。 (7) 殯葬業者須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8) 區公所公告屆滿之公文。 |
6. |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生育、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
- 1、 一般生產者 (1) 低收入戶生育補助申請書。 (2) 合格醫療院所開具之姙娠滿24週診斷證明或分娩診斷證明正本。 (3) 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 低收入戶證明乙份。 (5) 申領嬰兒營養補助須已完成戶口登記之嬰兒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惟嬰兒戶籍需在本市。 (6) 請領者之郵局帳號。 (7) 申請人以產婦為原則或配偶、一親等家屬可代為申請,(非產婦本人申請需附委託書)。 (8) 請領收據。 2、 懷孕3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符合本計畫第肆條第二項第一款者,應備以下文件: (1) 申請表一份。 (2) 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1份(需明列懷孕週數及流產原因) 。 (3) 請領者之郵局帳號。 (4) 低收入戶證明。 (5) 請領收據。 |
7. | 臺中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
- 看護費用補助:申請人應於看護行為結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表件,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1) 申請核定表。 (2)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醫療院所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需註明入、出院日期)及須註明『須請專人照顧』、看護費用收據正本或發票(合法看護中心或看護公司之收據或發票)。 (4) 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65歲以下),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5) 住院看護證明書正本,由看護員填寫證明書,再由醫院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蓋職名章證明。 (6) 僱請看護員照護,應檢附看護員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照顧服務訓練結業證書、證照影本等證明文件;如為外國籍之看護員,應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影本。 (7) 看護費用收據或發票正本(須載明照顧日期、時間起迄、收費單價及看護費用總金額)。 (8) 具領人領據。 (9) 具領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如因無郵局及金融機構存摺、帳戶遭凍結或扣押等其他因素致需開立不劃線支票者,應檢附開立不劃線支票切結書。 (10)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應檢附委託書委由代理人代辦,並檢附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1)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具領補助,應檢附具領委託書委由代理人具領,代理具領人應以申請人家屬為原則,惟申請人看護費用由機構、醫院或看護公司代墊者,應檢附代墊切結書具結代墊單位為具領人。 (12)申請人死亡者,得由法定繼承人申請、具領,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共同委任切結書,由受任人申請、具領;如法定繼承人皆拋棄繼承者,不予補助。 |
8. |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房屋租金補助 |
- 1、 臺中市低收入戶房屋租金補助申請表。 2、 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二份且租賃有效期間須三個月以上。 3、 請人(列冊者)之一撥款郵局帳戶存簿影本。 4、 建物第二類謄本或課稅明細影本一份。 |
9. |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核列 |
- 一、社會救助申請表。 二、受託辦理需檢附申請人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及委託書。 三、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及除戶資料(包含代表申請人本人全戶,不同戶之配偶、本人及配偶父母及子女戶籍謄本)。 四、申請人及申請列冊人口之郵局與其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申請當月回推最近一年內頁影本。 五、戶內人口如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含華僑)、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旅行證或居留證影本或流動人口登記聯單影本。 六、其它相關證明文件。 |
10. | 申請臺中市災害救助金 |
- 填具申請書,檢附申請人身分證及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並依申請項目檢附下列文件,向災害發生地區公所提出: (1) 因災死亡者,應檢附檢察機關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 (2) 因災失蹤者,應檢附失蹤證明及失蹤人口仍生存繳回救助金之切結書。 (3) 因災重傷者,應檢附重大傷病卡,或醫師診斷重傷證明書及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外自付醫療費超過十萬元之收據正本。 (4) 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申請安遷補助者,應檢附里長開具之遷居證明。 (5) 住屋淹水救助與住屋土石流救助,應檢附里長開具之居住事實證明。 (6) 發生火災災害者,檢附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證明書正本;如為影本,應由戶長或現住人或區公所人員核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住屋救助,應檢附住屋受災相片二張至六張。 |
11. | 育兒津貼 |
- 1、 父母雙方身分證及印章 2、 申請表(可至公所領取、填寫或上本局網站下載) 3、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兒童或兒童之父或母其中一方) 4、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5、 切結書 6、 其他特殊身分之證明文件 |
12. | 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助 |
- 1、 申請表。 2、 申請人及配偶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3、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一份。 4、 租賃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一份。 5、 身心障礙者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6、 申請人、配偶及戶籍內之直系親屬無自有住宅證明(財產歸戶證明)。 7、 無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資格者,需填附社會救助申請及調查表。 8、 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籍證明或當年度房屋稅繳稅證明單。 9、 屋主戶口名簿影本(但未能出示屋主戶口名簿影本者,得檢附區公所里長、里幹事實際訪視確定填具查訪表)。 |
13. |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
- 1、 身心障礙手冊正本或身心障礙證明。 2、 全家人口最近三個月之戶籍謄本。 3、 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 全家人口資料(如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職業、就學、年齡、婚嫁、孫子女、是否領取其他津貼、退休俸、是否申報扶養情形)。 5、 其他證明文件(如失蹤證明、在學、在監或兵役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優惠存款、薪資證明、營利事業稅額證明)。 |
14. | 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
- 申請生活扶助者,應由兒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填具申請表,申請表上需填寫前配偶、一等親直系尊親屬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所申請,若因特殊事由無法親自申請,需提出證明文件及委託書由三等親屬代理申請: 1、 申請表 2、 戶口名簿,但申請人可提供所有家庭應計算人口之身分證字號者,不在此限。 3、 受補助者郵局存簿影本。 4、 申請人身分證(或有效期間內之居留證)及印章。 5、 其他經社會局指定之文件。 前款第一目所指全戶戶籍謄本為申請人、受補助人之家庭全戶戶籍謄本。 |
15.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
- 1、 父母雙方身分證及印章 2、 申請表(可至公所領取、填寫或上社會局網站下載) 3、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兒童或兒童之父或母其中一方) 4、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公所查調,民眾免附) 5、 其他特殊身分之證明文件 |
16. |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申復案 |
- 1.原處分公文 2.臺中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調查結果申復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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