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證件
|
- 看護費用補助:申請人應於看護行為結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表件,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1) 申請核定表。 (2)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醫療院所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需註明入、出院日期)及須註明『須請專人照顧』、看護費用收據正本或發票(合法看護中心或看護公司之收據或發票)。 (4) 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65歲以下),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5) 住院看護證明書正本,由看護員填寫證明書,再由醫院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蓋職名章證明。 (6) 僱請看護員照護,應檢附看護員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照顧服務訓練結業證書、證照影本等證明文件;如為外國籍之看護員,應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影本。 (7) 看護費用收據或發票正本(須載明照顧日期、時間起迄、收費單價及看護費用總金額)。 (8) 具領人領據。 (9) 具領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如因無郵局及金融機構存摺、帳戶遭凍結或扣押等其他因素致需開立不劃線支票者,應檢附開立不劃線支票切結書。 (10)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應檢附委託書委由代理人代辦,並檢附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1)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具領補助,應檢附具領委託書委由代理人具領,代理具領人應以申請人家屬為原則,惟申請人看護費用由機構、醫院或看護公司代墊者,應檢附代墊切結書具結代墊單位為具領人。 (12)申請人死亡者,得由法定繼承人申請、具領,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共同委任切結書,由受任人申請、具領;如法定繼承人皆拋棄繼承者,不予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