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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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護費用補助:申請人應於看護行為結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表件,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1) 申請表。 (2) 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3) 醫療院所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需註明入、出院日期)及須註明『須請專人照顧』、看護費用收據正本或發票(合法看護中心或看護公司之收據或發票)。 (4) 列冊低收入戶,檢附低收入戶證明。 (5) 全戶財產、稅賦證明(低收入戶者免附)。 (6) 醫院之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之僱請專人看護證明文件。 (7) 請專職人員照顧者,應檢附照顧人員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病患服務員、居家服務員或其他相關結業證書、證照影本並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8) 申請人已死亡如繼承人有二人以上,得由其繼承人出具共同委任切結書及遺產稅繳清證明,由受委任人申請具領。 (9) 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具領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代理人應以申請人之家屬為優先,可由里幹事或社工員代理申請;安置於身心障礙教、療養機構符合資格之身心障礙者,得由其機構逕向戶籍地之區公所申請辦理。 (10) 具領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