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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推行人口政策措施宣導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75年5月27日內政部臺(75)內口字第 398112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81年9月10日內政部臺(81)內口字第 818323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82年9月18八日內政部臺(82)內口字第 8283884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89年8月28日內政部臺(89)內口字第 8965509 號函修正全文 7  點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內政部臺(98)內口字第 0980205081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4  點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臺(102)內戶字第102012512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412053262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原名稱:內政部人口政策宣導實施計畫)

一、 計畫依據:

(一)貫徹執行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

(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人口政策聯繫協調及執行要點。

二、計畫宗旨:
為使國人瞭解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因應我國少子女化、高齡化及移民現象推行之人口政策措施,強化國民對家庭、社會及國家責任感,以貫徹人口政策目標,增進國家之發展與社會福祉,特訂定本計畫。

三、計畫目標:
落實「樂婚、願生、能養」政策,提升生育率、提供高齡者安全舒適之生活環境;在移民方面,營造友善外來人口之環境,並協助新移民適應我國生活。

宣導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內涵:

(一)維持合理人口結構,提倡適齡結婚、生育,提升生育率,緩和人口高齡化速度。

(二)健全社會安全網,加強消防安全、治安維護及提供友善生活環境。

(三)提倡性別平等及保障婦女孩童人身安全。

(四)營造友善外來人口之環境,協助新移民適應我國生活,並成為我國發展助力。

四、辦理機關:

(一)主辦機關:本部及所屬機關(單位)。

(二)承辦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五、實施方式:

(一)本部所屬機關(單位)應就業管相關人口政策措施之需要,於每年八月底前提報翌年人口政策措施宣導主題及重點,並本於權責實施宣導;本部於九月底前,訂定翌年本部推行人口政策措施宣導主題。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本部推行人口政策措施宣導主題,依轄區特性及實施對象之需要,訂定翌年宣導實施計畫(參考資料如附件一、附件二),於翌年一月十五日前送本部。本部應於翌年二月底前將修正建議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施行。

(三)以民眾、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社區、寺廟、教會等為宣導對象,並於全年辦理。

六、實施目標及原則: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現有政策及資源進行盤點,並以下列原則為目標,逐步推動政策措施之整合及宣傳:

(一)整合創新:應配合本部推行人口政策措施實施主題設定目標,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層級整合中央及轄內所屬機關(單位)政策及資源,並鼓勵所屬機關(單位)構思、推行創新方案。

(二)有效推廣:

1.構思統一且易於記憶之宣傳名稱、關鍵字或口號,建構單一網站平臺或手機軟體加以宣傳,便利民眾記憶及查詢,以提高政策或措施之能見度及使用率。

2.政策措施及活動之實施對象應明確設定,據以規劃內容及執行方式,便利民眾知悉相關資訊。

(三)多元宣傳:政策措施應以多元媒介方式宣傳,透過相關網站、討論區、平面廣告、電視及廣播等媒介傳達資訊,印製海報及傳單於適當處所發放,結合名人及時事發新聞稿進行宣傳等。

(四)便利申請:政策措施應得以單一窗口、多元管道申請,民眾可透過網路、郵寄或到府辦理等多管道向單一業務單位接洽、申請,以簡化、便利民眾運用相關福利。

(五)公共參與:

1.研擬政策措施時,透過各種調查、統計報告或自行調查等方式,蒐集民眾針對人口政策之意見、需求與限制,研析可行性並逐年或分階段適時調整規劃內容。

2.實際辦理各項政策措施及活動時,適時蒐集參與民眾意見,檢討執行績效並修正執行方式。

七、權責劃分:

(一)本部統籌、策劃、督導本計畫之執行;本部所屬機關(單位)必要時得派員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宣導工作。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指定專責機關(單位),負責統籌協調所屬機關(單位)執行宣導工作。

八、經費:
辦理機關自行編列經費支應。

九、考核及成效檢討: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辦理本部推行人口政策措施宣導,並列為重點業務,實施督導考核及辦理獎懲。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12-03
  • 發布日期: 2017-01-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