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服兵役
依兵役法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並於19歲之年起役,在前一年10月至當年2月間接受兵籍調查,之後並依通知到指定之檢查醫院接受體格檢查(在學讀書者可依法辦理緩徵,暫不繼續施以徵兵處理),檢查結果體位判定為常備役體位者,應參加抽籤,並依所抽中之軍種兵科及號次,按順序徵集入營服役,願意服替代役者,則可於常備役體位申請服替代役期間,依公告規定申請服替代役;若檢查結果體位判定為替代役體位者82年次前及94年次後,則參加入營順序抽籤,依抽籤號次徵集入營服替代役83-93年次者,依「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同意核定服補充兵役」;若為免役體位者,則免服兵役。如果18歲男子,希望提前履行兵役義務,得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由役政單位依上述程序辦理。 - 兵役的區分
兵役分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及替代役,並依其服役性質區分如下: - 軍官役: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
- 士官役: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
- 士兵役:常備兵役、補充兵役。
- 替代役:一般替代役(警察役、消防役、社會役、環保役、醫療役、教育服務役、農業服務役及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如司法行政役、文化服務役、經濟安全役、土地測量役、公共行政役、外交役、體育役及觀光服務役等。)及研發替代役。
以上的兵役,除義務役之預備軍官役、預備士官役、常備兵役、補充兵役及替代役外,尚可志願選服軍官役、士官役及志願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