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調解成立報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b.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c.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d.民刑事件已繫屬第一審法院者,如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視為撤回起訴、告訴或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