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檢齊規定應備文件一式二份(正本一份由管理委員會保管,副本二份送至本所,以上資料以橫式表格依序排列、左邊裝訂、每頁蓋妥管理委員會印信及主任委員私章並註明「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向建物所在地區公所申請核備,經區公所審核通過後,發給核准函暨報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