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屬專任與兼職者,應以專任職務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第 1 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 2 類及第 3 類被保險人,第 2 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 3 類被保險 人,第 1 類至第 3 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 4 類及第 6 類被保險人。
同一類具有 2 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全民健保,主要工作之認定,應以被保險人日常實際從事有酬工作時間之較長為認定標準,如工作時間長短相同時,以收入較多認定。
如屬專任與兼職者,應以專任職務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第 1 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 2 類及第 3 類被保險人,第 2 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 3 類被保險 人,第 1 類至第 3 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 4 類及第 6 類被保險人。
同一類具有 2 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全民健保,主要工作之認定,應以被保險人日常實際從事有酬工作時間之較長為認定標準,如工作時間長短相同時,以收入較多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