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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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2、 醫師診斷確有醫療必要並註明病情、處遇及出入院日期之證明、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費用明細收據正本。 3、 列冊低收入戶者,檢附低收入戶證明。 4、 列冊中低收入戶者,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 5、 受補助人已死亡者,得由其全體繼承人出具委任書,委任其中一人或他人代為申請或具領。 6、 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具領者,得由受委託人持委託書、身分證明文件代為申請,受委託人應以家屬為優先;安置於收容機構者,得由收容機構代為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得由里幹事或社會局社工員代為申請者,可免持委託書。 7、 具領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8、 非列冊低收、中低收入戶申請者,應檢附全戶所得及稅籍資料(得由區公所代為查調)。 9、 具領人收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