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調解說明事項
壹、免費提供民眾聲請調解
本市於各區公所設有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均由地方上公正人士擔任,免費為民眾調解糾紛案件。
貳、調解服務項目
民事事件:債權債務之清償、房地產買賣、租賃、佔用、婚姻、收養、繼承、公害賠償、商事買賣、其他有關民事事件
刑事事件:妨害風化、婚姻家庭、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祕密、傷害、毀棄、親屬間財產犯罪、交通事故及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
參、調解的效力及好處
調解書經地方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金錢給付或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民刑事事件已繫屬於一審法院,如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視為撤回起訴、告訴或自訴。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依被害人之聲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應將該調解事件移請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肆、調解事件之管轄所在地
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伍、申請調解作業流程
(一)如何提出聲請:
由當事人在電腦網路上填寫申請書向區公所調解委員員會調解(另可以攜帶身份證、印章親到區公所以書面申請調解)。
(二)受理聲請
區公所〈調解會〉依據「鄉鎮市區調解及法律扶助業務手冊」規定審查調解聲請書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並予辦理。
(三)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調解委員會接受聲請後,即決定調解期日〈固定於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及每週二、四下午14時至17時調解或依調解委員會指定時間〉,通知〈民事案件15日內,刑事案件10日內〉雙方當事人到場。
(四)辦理調解〈調解日〉:`
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於調解日在於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得不公開。
調解結果可分為調解成立與調解不成立二種。
(A) 調解不成立:
當事人於調解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原則上視為調解不成立。
雙方當事人經過調解程序,因無法達成協議而調解不成立。
如果雙方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或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通常會再另訂調解期日繼續調解。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B) 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筆錄即調解書,當事人於認可各項記載與事實無誤後應簽名蓋章於其上。
陸、送法院審核
(一)區公所(調解會)對於所有調解成立事件,均應於調解成立之日七日起內,不待當事人請求,一律依權責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二)法院應依規定於收案後七日內審核完畢。
(三)調解案件經法院核定後視同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