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之開山或創辦者 出家並設籍居住寺廟滿一年以上無不良紀錄或在該寺廟出家剃度,持有證明者。 依寺廟章程規定者 依教制辦理皈依傳度者 對寺廟具有重大貢獻(人力、物力、公益、慈善、教化事業)者。 (內政部八十四年一月廿八日台內民字第八四七五七七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