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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特殊境遇家庭

項目名稱 說明內容
業務項目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業務單位 社會課
標準作業
流程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流程圖

申請對象

1、  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者。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家庭暴力受害者。
4、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者。
5、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6、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安全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者。
7、  其他經本市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補助標準

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

補助金額

1、  緊急生活扶助:補助金額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最高補助三個月。
2、  子女生活津貼(補助至孩童15歲):每月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
3、  傷病醫療補助:
(1)  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2)  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4、  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新臺幣1,500元整,每學期最高9000元整。
5、  法律訴訟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
6、  新住民返鄉機票: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非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3萬元。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之身份證及印章
2、  申請表
3、  戶口名簿(應內含申請人及受補助人)
4、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稅籍資料清單(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5、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6、申請人及受補助人郵局存摺封面及最近兩頁之內頁影本(需補登至最近一個月,影本需蓋與正本相符之章並蓋私章)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依申請項目,提出所需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民事保護令、法院判決確定書等)

8、已滿15歲受補助人或其他子女,請加附蓋有最新學年度註冊章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9、致區公所社會課領款收據乙份(緊急生活扶助)

10、至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領款收據乙份(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傷病醫療補助、新住民返鄉機票補助)

法令依據

 臺中市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

使用表格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表

應注意事項

 

更新日期 106年9月3日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8-13
  • 發布日期: 2015-09-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2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