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說明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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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項目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
業務單位 | 社會課 |
標準作業 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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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
1、 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者。 |
補助標準 |
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 |
補助金額 |
1、 緊急生活扶助:補助金額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最高補助三個月。 |
應備文件 |
1、 申請人之身份證及印章 6、申請人及受補助人郵局存摺封面及最近兩頁之內頁影本(需補登至最近一個月,影本需蓋與正本相符之章並蓋私章)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依申請項目,提出所需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民事保護令、法院判決確定書等) 8、已滿15歲受補助人或其他子女,請加附蓋有最新學年度註冊章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9、致區公所社會課領款收據乙份(緊急生活扶助) 10、至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領款收據乙份(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傷病醫療補助、新住民返鄉機票補助) |
法令依據 |
臺中市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 |
使用表格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表 |
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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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106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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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特殊境遇家庭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8-13
- 發布日期: 2015-09-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2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