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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課-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

項目名稱 說明內容
業務項目

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

業務單位 人文課
標準作業
流程

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流程圖

申請對象

尚未接獲徵集令且在學緩徵消滅,並無限制條件所列情形之役男,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役男家屬均屬 60 歲以上、未滿 18 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2、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6 個月以上。
3、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4、役男父、母或配偶患有重大傷病,或家屬 2 人以上患有輕度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5、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
(罹患癌症2期且核定重大傷病得比照中度身障,
罹患癌症3期以上且核定重大傷病得比照重度身障)

補助標準
補助金額
應備文件

 除應攜帶役男(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外,依據適用條款不同而定,應另備:
第一款
1、役男及列計家屬戶口名簿。
2、役男畢業證書或休學證書。(應屆生於取得畢業證書後補交)
3、除年達60歲以上家屬外,其他家屬之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審核通知書或學生證(在學證明)。
第二款
1、役男現戶全戶戶籍謄本(包含子女)
2、役男畢業證書或休學證書。
3、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者之醫院診斷證明書(須明列配偶懷孕週期)
第三款
1、役男及列計家屬戶口名簿。
2、役男畢業證書或休學證書。
3、役男家屬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
第四款
1、役男及列計家屬戶口名簿。
2、役男畢業證書或休學證書。
3、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審核通知書。
第五款
1、役男及列計家屬戶口名簿。
2、役男畢業證書或休學證書。
3、軍方撫卹函。

法令依據

 兵役法、兵役施行法、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使用表格

家庭因素替代役申請書、調查審核表、委託書

應注意事項

1、應屆生或緩徵原因已消滅始得申請。
2、經市府審核通過者,徵集入伍前有在學緩徵事故或所依據條件消滅者廢止其資格。
3、申請後依梯次安排入伍。
4、82年次以前出生役男,役期為一年;83年次以後出生役男,役期為四個月。
5、以前款條件申請者,其家屬定義仍須參照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至第14條所稱例外原因及法定範圍。

更新日期 106年9月3日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8-13
  • 發布日期: 2015-09-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