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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及建設課-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接用水電申請

項目
名稱

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接用水電申請

業務
項目

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接用水電申請

業務
單位
公用及建設課
標準
作業
流程

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流程圖

申請
對象
 
補助
標準
 
補助
金額
 
應備
文件

1.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申請書
2.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切結書
3.身分證明(房屋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
4.房屋稅籍資料(起課年月須為90年12月31日前)、門牌初編證明。
5.戶籍證明文件(戶籍遷入證明)。
6.稅捐單位出具之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7.建築師出具之使用安全證明書(但建築物高度三層樓以下或簷高十點五公尺以下,地面層樓地板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且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免附)。

法令
依據

 臺中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

使用
表格

1.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申請書
2.
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切結書

應注意事項

 該建築物接水、電後,本人不得主張其為合法房屋;所接水、電僅作為家庭生活用,不外接使用及不作為營業用途使用。

更新
日期
106年9月3日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8-25
  • 發布日期: 2015-09-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