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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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內容 |
業務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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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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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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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課 |
標準
作業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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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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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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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一年以上,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不含大專院校夜間部、在職專班、進修推廣部、學分班、研究所及空中大學(專科學生),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學學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生活津貼補助者。 (三)非低收入戶家庭,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一‧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低收入戶審查標準扶助條例規範之一定金額。 (四)低收入戶之原住民學生,已領有由本府社會局生活津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第三項所稱「家庭收入」應計算之全家人口範圍及收入總額,包括申請人、 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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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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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
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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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期補助金額: (一)公私立高中(職)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二)公私立大專院校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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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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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一份。 (二)學生證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一份。 (三)最近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檢附影本須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一份。 (四)申請人郵局或其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請勿檢附申請人家長)一份。 (五)具中低收入戶身份者,需檢附區公所開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一份。 (六)非低收入戶家庭需檢附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各1份。 (七)申請人切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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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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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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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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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補助申請書 2.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補助申請附表 3.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補助切結書 4.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補助領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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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注意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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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受理期間: 1、每年第一學期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2、每年第二學期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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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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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