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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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具備「臺中市政府以工代賑扶助實施要點」第五點「年滿十六歲且為本市當年度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得向用人機關申請擔任以工代賑人員。」資格者(報名時請附區公所核發之114年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二) 已屆滿兩年之以工代賑人員轉職後就業滿三年以上者,如有接受以工代賑扶助之需求,得再次向用人機關申請擔任以工代賑人員,扶助年限最長為兩年。所稱就業滿三年以上者,依其加入就業保險年資合計認定。 (三)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高中(職)以上夜間部學生可,科系及工作經驗不拘(具社會福利工作常識尤佳)。 (四) 精通國、臺語。 (五) 備機車駕照尤佳。 (六) 具基本電腦能力、諳Excel、Word等電腦文書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