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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災害救助

項目名稱 說明內容
業務項目

 申請臺中市災害救助金

業務單位 社會課
標準作業
流程

申請臺中市災害救助金流程圖

申請對象

1、於臺中市遭受災害之本國國民。
2、國民之配偶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合法居留並共同生活者,亦同。

災害種類 水災、雹災、旱災、風災(含颱風及龍捲風)、震災(含海嘯及土壤液化等)、水災或爆炸災害等。
補助標準

1、  死亡救助:(1)因災害致死者(2)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死亡者(3)因災害而失蹤,經法院依災害防救法第47條之1第一項規定,為確定其死亡而裁定確定者。
2、  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
3、  重傷救助:(1)因災致重傷(2)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4、  安遷救助:因災害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5、  住屋淹水救助:住屋因水災淹水,自室內樓地板起算達五十公分以上者。
6、  住屋土石流救助:住屋因土石流流入,室內樓地板起算達三十公分或面積達二分之一者。

補助金額

1、  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2、  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3、  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4、  安遷救助:受災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元,以五口為限。
5、  住屋淹水救助:每戶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6、  住屋土石流救助:每戶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應備文件

申請災害救助者,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檢附申請人身分證及戶籍資料,並依申請項目檢附下列文件,向災害發生地區公所提出:
(1)    因災死亡者:1.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2.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定書及其裁定確定證明書等正本
(2)    因災失蹤者:應檢附失蹤證明及失蹤人口仍生存繳回救助金之切結書。
(3)    因災致重傷者:1.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2.或醫師診斷重傷證明書3.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外自付醫療費超過十萬元之收據正本。
(4)    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申請安遷補助者:里長開具之遷居證明。
(5)    住屋淹水救助與住屋土石流救助:里長開具之居住事實證明。
(6)    發生火災災害者:檢附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證明書正本;如為影本,應由戶長或現住人或區公所人員核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7)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住屋救助,應檢附住屋受災相片二張至六張。

法令依據

 臺中市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1060613修正

使用表格

臺中市ˍ區ˍ里災害救助申請表。
臺中市ˍ區ˍ里災害救助暨住屋勘查報表。
臺中市災害救助金領款收據。
__年度臺中市ˍ區災害救助金核撥印領清冊。
委託書。
推舉書。
失蹤救助切結書。
臺中市ˍ區ˍ里證明書。
居住事實証明書。

應注意事項

 

更新日期 106年9月3日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8-13
  • 發布日期: 2015-09-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