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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育兒津貼

項目名稱 說明內容
業務項目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業務單位 社會課
標準作業
流程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流程圖

申請對象

1、  育有二足歲以下兒童。
2、  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  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4、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  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或其他性質相同之政府補助。

補助標準

未就業審核基準,為申請人至少一方符合:
未參加就業保險,且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一年之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二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十二個月之金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每月基本工資自106年1月1日起修正為新臺幣21,009元,每年上限21,009元*12月=252,108元)。

補助金額

1、  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2、  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3、  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4、  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5、  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二足歲當月止。

應備文件

1、  父母雙方身分證及印章
2、  申請表(可至公所領取、填寫或上本局網站下載)
3、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兒童或兒童之父或母其中一方)
4、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含兒童及兒童之父母)
5、  切結書
6、  其他特殊身分之證明文件

法令依據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

使用表格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請表

應注意事項

103年1月1日起,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家幼字第1030064003號函,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補助對象資格審核,修改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稅率與個人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作為審查之依據。

更新日期 106年9月3日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8-13
  • 發布日期: 2015-09-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區區公所
  • 點閱次數: 4025